環縣集中和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基地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環縣集中和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基地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環縣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慶陽市集中和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基地建設管理規定》(慶陽市人民政府令[2014] 第4號),切實擴大殘疾人就業覆蓋面,改善殘疾人生產生活狀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集中和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基地(殘疾人(戶)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是指由縣殘聯初審、市殘聯評估認定,以直接吸納殘疾人在基地集中就業,或者由基地提供貸款擔保、仔畜實物、技術服務等方式分散幫扶殘疾人(戶)就業的經濟實體。
基地或殘疾人(戶)應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縣殘聯及各級組織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承擔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條 基地建設布局應當分布在殘疾人比例相對較高的行政村,安置幫扶本村內殘疾人(戶)不得少于10人(戶),鼓勵整村殘疾人(戶)全覆蓋。
第三條 基地應當以“小群體、大規模”的舍飼連鎖發展肉羊產業作為首選。其他產業達到本規定確定的安置殘疾人數,年收入穩定在該產業平均水平以上,經評估認定為基地的,可以享受扶持獎勵政策。
第四條 申請基地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安置幫扶殘疾人(戶)10人以上;
(三)養殖規模為:小尾寒羊200只以上,其它品種300只以上;幫扶對象養殖規模為:小尾寒羊20只以上,其它品種40只以上。
(四)選址應符合土地使用規劃,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居民區、主要交通干線、其它畜禽養殖場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場所500米以上,電力、水資源以及飼草有保障,交通便利。
(五)養殖棚圈面積和運動場圈面積原則上羊均要分別達到1m2和1.5m2以上。
(六)基地應有獸醫室和消毒室,并配有獸醫和藥浴設備,有配套的飼料加工機具和飼料庫,青貯設施及設備完善。
(七)安置殘疾人的基地應具有基本的無障礙設施。
(八)被安置的殘疾人年收入要達到1.5萬元以上。
第五條 申請創建基地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環縣集中和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基地審批表》;
(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安置殘疾人花名冊;
(五)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就業協議書》或《入社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為安置殘疾人代繳的工傷保險原件及復印件;
(八)安置殘疾人工資表原件及復印件;
(九)與分散幫扶殘疾人(戶)簽訂3年以上生產資料優惠供應、技術服務培訓,產品合同價回收等幫扶協議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基地要落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對調整幫扶殘疾人從業項目、舉辦殘疾人勞動技能培訓、終止與殘疾職工的用工合同或變更殘疾人(戶)經營協議等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基地認定單位。
第七條 對已認定授牌的基地,由認定單位進行年度績效考核評估,凡年度考核評估達標的,落實扶持獎勵政策;年度考核不達標的,終止后續扶持獎勵政策。
第八條 扶持獎勵所需資金在保障金中列支。
第九條 獎勵扶持標準及年限為:
(一)基地建設達到第四條所列標準資料齊全,一次性給予10—30萬元現金獎勵或相當水平的實物補助;
(二)每超額安置扶持1名(戶)殘疾人,每年獎勵0.2萬元,獎勵年限為3年。
(三)從第二年起每年給予基地5萬元或相當水平的實物補助,扶持年限為2年。
(四)基地分散安置扶持的殘疾人(戶)每年給予0.6萬元或相當水平的實物補助,扶持年限為3年。
第十條 扶持獎勵資金應當用于基地生產、設備購置、疫病防治、飼草種植或殘疾人無障礙設施改造等用途。
第十一條 扶持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局撥付縣殘聯、基地、專業合作社或農戶。
第十二條 基地應建立扶持獎勵資金專賬或實物臺賬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基地擅自終止對殘疾人(戶)扶持、未按勞動合同落實工資收入或弄虛作假的,由認定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收回或取消基地補貼獎勵。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